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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(校设[2015]10号)

发布日期:2016-12-20来源: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,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,以及《关于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》(校办发〔201417号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活动的场所。实验室技术安全包括化学安全、辐射安全、生物安全、机电设备安全等。

第二章  管理体制及职责

第三条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、院(系)、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。

第四条  学校成立“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”,主任由校党委书记、校长担任,副主任由相关副校长担任,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部分院(系)主要责任人组成。其职责主要为:

(一)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,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目标、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;

(二)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重要事项;

(三)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五条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化学安全、生物安全、辐射安全和机电设备安全分委员会,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指导。其主要职责为:

(一) 拟订本领域安全管理规划,提出实验室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并考核;

(二) 拟订本领域安全管理办法;

(三)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;

(四) 对实验室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。

第六条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合署办公,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,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。其主要职责为:

(一) 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;

(二) 拟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目标、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;

(三) 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预算,含专家酬金;

(四) 审核分委员会意见、建议,督促院(系)对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;

(五) 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、评审与验收;

(六) 对技术安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提出政策建议;

(七) 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宣传;

(八) 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;负责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质更新和辐射工作场所的年度监测;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;协助院(系)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、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;

(九)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七条  院(系)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,其主要职责为:

(一)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;

(二) 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,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;

(三) 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,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;

(四) 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;

(五) 编制实验室技术安全年度报告。

第八条 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,其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 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,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,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,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;

(二) 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,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;

(三) 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。

第三章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

第九条  学校与院(系)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、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、危险物品管理台账、安全设施配备、安全培训、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。

第十条 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,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,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。

第四章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

第十一条 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,实验室及所在院(系)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,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,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,不得瞒报、谎报或延报。

第十二条 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,所在院(系)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,查明事故原因,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。

第十三条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,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。

第十四条 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、严重违规者,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五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